省粮食局印发《关于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推进执法重心下移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9/4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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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执法重心下移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的意见》(鄂政发[2013]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7号)精神,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体系,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水平,树立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现就加强我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大力推进粮食执法重心下移,全面提升粮食流通监管水平,保障国家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流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所有县(市、区)粮食局都成立粮食行政执法机构(执法队),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逐步建立起与粮食流通发展相适应,统一、规范、高效的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实现机构合法化、人员专业化、手段现代化、管理规范化、经费正常化,努力建成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良好、高效廉洁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开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步伐。县(市、区)粮食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提出的“执法重心下移”要求,成立经编办批准的粮食行政执法队。已成立粮食行政执法队的,要进一步落实人员、经费、装备,提升监管能力。尚未成立粮食行政执法队的,要按照“一个监督检查科(处、股) 、一个粮食执法队”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建设模式,将执法队与监督检查机构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一般3-8人,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结合,人员由粮食局机关内部或局直单位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
  (二)加强粮食执法装备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科学配备、加大投入的原则,全面配备执法交通工具、取证设备、传输设备、安全防护设备等执法装备,建立健全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各级粮食部门要为粮食行政执法队的执法装备建设创造条件,积极给予财力、物力支持,帮助其改善执法条件、改进执法手段。
  (三)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专兼结合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利用全省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平台优势,积极探索建立监督检查专业执法人员与其他持证相关人员相结合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现有监管执法力量。要在粮食部门内部牢固树立“人人都是执法者”的观念,在日常工作中成立一套人员相对固定的执法专班,分管局领导牵头,负责相关业务部门的综合指挥协调;监督检查科(执法队)的专职执法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调控、政策法规、仓储、财会、质监等科室(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兼职执法人员,根据业务分工参与执法办案。
  (四)探索建立粮食行政执法购买社会服务制度。针对粮食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筛选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稽察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检验机构等,从事涉粮案件线索调查、账务核查、粮油品质抽检等任务,积极引入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粮食行政执法辅助性和服务性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机构等作为粮食执法社会监督员,进一步提高粮食执法效能。
  (五)强化与外部单位联合监管执法的工作机制。结合《湖北省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实施意见》(鄂粮食文[2008]99号)、《关于建立政策性粮食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鄂粮食文[2009]109号)、《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联合监管的意见》(鄂粮发[2014]12号)等文件要求,围绕粮食行政执法办案的工作重心,进一步健全粮食监管长效机制,重点强化与外部门、外单位的联动机制,全面推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效能,形成联合监管合力,切实履行对粮食流通的监管职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级粮食部门要把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将执法队伍建设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落实,确保粮食流通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市州粮食局要加强对县(市、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明确各级粮食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粮食部门职责分工,重点突出县(市、区)级粮食部门在执法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落实“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省粮食局负责对全省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重大事项、重要案件的督查和督办等;市州粮食局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粮食局负责各类专项检查、案件查办的具体组织实施,是粮食执法工作的重心。
  (三)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湖北省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全面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职责,认真开展粮食执法监督,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定期开展工作评议考核。对工作中发现执法不严、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涉事单位取消当年各类先进评比和项目支持,实行一票否决。强化层级监督,加强对基层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系统内通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四)落实粮食行政执法经费。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所需费用,应由同级财政保障。各级粮食部门要以国发[2006]16号、鄂政发[2013]54号文件为依据,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支持,建立正常的粮食行政执法经费来源渠道,切实保障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执法办案专项经费。执法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地区,要按照规定予以落实;经费不足的地区,要争取加大投入。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中执收的罚没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坚决杜绝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保证执法公平、公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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